工程管理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管理服务行为,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管理服务,是指工程管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过程提供专业化管理和咨询服务,包括项目管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管理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工程管理服务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
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资质要求
第五条 工程管理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策划与可行性研究;
(二)招标代理与合同管理;
(三)工程造价咨询与投资控制;
(四)工程监理与质量控制;
(五)进度控制与协调管理;
(六)安全管理与环境管理;
(七)信息管理与竣工验收。
第六条 从事工程管理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第七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与工程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注册执业资格。
第三章 服务合同与实施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与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期限、质量标准、取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管理机构,编制管理规划和实施方案,并报建设单位认可。
第十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和工程技术标准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变更服务内容,不得转让所承揽的业务。
第十一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体系,确保工程各项目标的实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管理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接受建设单位的监督,定期报告工程管理情况。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管理服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工程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承揽业务的;
(二)转让业务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十六条 工程管理单位因过错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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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0-05 02:36:57